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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日期:2012-1-9 16:18:45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公司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了加大对中小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扶持力度,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暂行办法》(财库摆2011闭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暂行办法》?

  答:中小公司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公司发展,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公司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合同金额逐年增加。同时也要看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公司发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细化;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中小公司特别是小公司难以达到相应要求;部分采购人倾向于采购大公司或大品牌的产物等等,使得中小公司在政府采购竞争中面临着不少困难。

  为了给中小公司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小公司促进法》和《国务院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摆2009闭3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暂行办法》,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公司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公司发展。

  
问:《暂行办法》在适用范围和支持范围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类采购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对于本办法扶持的中小公司范围。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很多获得较大份额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公司,代理的往往是国内外大型公司产物,由中小公司本身直接制造产物或提供服务的较少,中小公司中标而大公司获利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的作用,《暂行办法》明确,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公司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公司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公司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公司注册商标的货物。

  
问:中小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进行资格确认?出现中小公司资格争议时如何解决?

  答: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公司开展资格确认工作,且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公司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公司自我声明的做法,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公司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冒充中小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需要对中小公司资格进行认定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公司主管部门负责。

  
问:《暂行办法》中提出的预留采购份额如何理解?

  答:《暂行办法》规定,面向中小公司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公司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公司的不能低于60%。

  对于30%比例的确定。国际上,美国联邦政府支出中的中小公司政府采购份额目标是23%,欧盟中小公司中标金额占欧盟政府采购金额约40%,考虑到国际上对中小公司政策的接受程度和我国中小公司较多的实际情况,将该比例设定为30%。

  对于60%比例的确定。依据新的中小公司划型标准,小型、微型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中小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占50%左右。为了体现对小型和微型公司的扶持,将中小公司份额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公司的比重设定为60%。

  
问:《暂行办法》提出中小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将获得评审优惠等扶持措施。请介绍一下这些措施的适用范围。

  答:对于价格扣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公司的具体规定,对小型和微型公司产物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考虑到不同行业竞争程度不同,采取了规定比例区间的做法。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公司的扶持,价格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和微型公司,中型公司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对于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大中型公司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参会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公司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与价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则,办法规定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公司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公司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对于鼓励分包。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公司依法向中小公司分包,但只采取将分包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公司采购统计数额的鼓励措施,未给予具体的评审优惠。

  对于其他扶持措施。采购人应当在与中小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公司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问:《暂行办法》在联合体投标及分包转包方面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对于联合体投标中的关联关系。为了避免大中型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小型、微型公司组成联合体利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谋取中标的问题,《暂行办法》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联合体投标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公司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公司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对于分包与转包。《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公司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中型公司,中型公司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公司。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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