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公司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规定:
国务院日前新发布《公司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叁条&别尘蝉辫;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别尘蝉辫;公司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叁)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叁条&别尘蝉辫;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公司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叁)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公司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公司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公司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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